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章程
(2006年10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法人社团组织,英文名 “Chongqing Association
for Un-state owned Economy Development”缩写为“CAUED”。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和从事民营事业的科研、金融、新闻界人士及热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类管理人员组成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倡爱国、诚信、敬业、守法,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坚持面向会员、面向企业服务,做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通过培训、示范、论坛、会展等交流与合作,促进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社团登记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168号(渝州宾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本着无偿和有偿服务会员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诚信经商,守法经营。为非公有制企业在政治上引路,在合法权益上代言,做非公有制企业与政府的桥梁;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会员学习、研究、运用经济理论、经济政策、经济规律,提高非公有制企业驾驭经济的综合能力,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在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回馈社会上有所作为;
(四)组织、参加全国性和全市性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的各项活动,为会员参加各类会展、学术论坛、政策研究、经济洽谈、业务交流、文艺汇演、出国考察等提供平台和必要的帮助;
(五)为会员企业的发展牵线搭桥,提供市场调研分析、融资策划服务、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整合(兼并、收购、联合)咨询等中介服务;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帮助;
(七)集中会员优势,开展专业培训,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诊断、运筹策划、整合营销、广告代理等服务;
(八)编辑出版《重庆民营》杂志,办好WWW.CQFGJJ.COM网站,起好信息、桥梁、窗口、纽带作用;
(九)为会员提供网站建设服务;
(十)在会员中开展诚信守法经营、争光贡献、发展效益、安置就业、公益慈善等评比和表彰活动;
(十一)承担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入会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四)热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事业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交书面或口头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提供有偿服务时,本会会员可享受优惠待遇;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免费获取本会有关资料、《重庆民营》杂志和成为本会网上注册用户;
(五)向本会提请合法保护,获得法律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给会员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本会全体会员中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人数、选举办法另行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事项时可选择多种形式召开会议。主要采用有形会议和无形会议等形式进行。无形会议主要采用网络会议、在本会网站上电子投票、电子邮件、电视电话会议、传真等形式审议或表决。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书面传真表决征求意见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召开会议的形式与理事会召开会议的形式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当会长不履行职权时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各个层次的会议可选择记名、无记名、网络、传真、特快专递等方式召开和投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除办公地址变更外的修改,都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